(2016)湘01刑更4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龙清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458号罪犯龙清,男,1975年1月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浏刑初字第87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龙清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异动情况: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对罪犯龙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9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龙清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罚金3万元,本次已缴纳三千元,现有考核分8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清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