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执4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郑品炉与许培宏、瞿益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品炉,许培宏,瞿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458号申请执行人郑品炉,男,195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许培宏,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瞿益萍,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郑品炉与被告许培宏、瞿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品炉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许培宏、瞿益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35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名下车辆房产已查封,但车辆查无下落,房产为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45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