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贺福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逯某某,贺福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刑初415号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47年8月2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逯某某,女,1947年3月18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贺福运,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2016年3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3月30日被刑事拘留,4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公诉一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福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逯某某以要求被告人贺福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小梅出庭支持公诉。原告人王某某、逯某某,被告人贺福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福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四处轻伤,一处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诉称,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贺福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72372.45元,后期恢复费7200元,精神损害抚慰费100000元。后续伤残生活费200000元。被告人贺福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不记得,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表示我没有权利给他们赔,除非他们把我的病治好。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被告人贺福运在其妻李某某生产期间,与李某某的前婆婆逯某某产生矛盾。2016年3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贺福运携带小撅头窜至某某镇某某村王某某的果园内,将王某某、逯某某夫妇砍伤。经尧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侧尺桡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下颌处5.9CM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逯某某头皮裂伤达8.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眼睑至左颧骨弓处8CM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眼外伤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原告人王某某受伤后,入住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共支付医疗费5378.26元。原告人逯某某受伤后,入住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12天,共支付医疗费11820.5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贺福运讯问笔录承认本案凶器小镢头是归他自己所有。2、被害人女婿段某某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3、被害人王某某询问笔录表明:2016年3月12日早上7点左右,我和老伴逯某某准备去卖苹果,我在苹果园的房子有两间,我在内间准备拿东西走时,听见老伴喊,我转过脸看见是贺福运拿小撅头在我老伴头上砍下去,我就过去用两只手挡,贺福运就拿小撅头砍到我脸上,我老伴在沙发上躺着,脸上全是血。我就跑出去打110,一边喊人,贺福运听见就跑了。4、被害人逯某某询问笔录表明:2016年阴历初四早上7点左右,我和老伴王某某准备去卖苹果,在吃饭的时候,老伴在房子里屋,我在桌子上吃饭,看见贺福运掀开门帘,手里拿的小撅,进来就砍在我的头上和眼睛上,我刚吃饭就吐了,在后来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5、证人王一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12日早上8点左右,原告人王某某在果园门口叫他,说贺福运拿了个小撅,让其赶紧过去,王一某抬头看到贺福运从原告人的果园中跑出来,并看到原告人王某某左脸部受伤。6、证人李一某、孙某某证言证实:他们均看到并确认贺福运平日携带过小撅头。7、证人杨某某、王二某证言证实:案发前,被告人贺福运经常拿着小撅并扬言想吃公家饭。8、证人王三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12日早上8时许,我从苹果园出来,看见王某某和逯月的脸上和胳膊上都在滴血,受伤了,随后他们坐上车走了。9、证人王四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12日早上8时许,会计王一某叫我到王某某家,说王某某受伤了,我到了王某某家看到他和逯某某被砍伤了,脸上都是血,然后我开车把他们送到大阳镇卫生院。10、证人王五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贺福运是王某某招的女婿,后因为贺福运的老婆走了,贺福运处于报复心理将王某某夫妇砍伤。贺福运扬言想吃国家饭,他身上老带有钢管和小镢之类的攻击武器,后来才发生砍伤王某某夫妇事件的。11、由尧都区公安局大阳派出所民警王六某、徐某出具的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3月12日下午17时许,根据报案人段某某提供的线索,在某某镇某某村王某某的果园房屋内提取被告人贺福运作案凶器小撅头一把。12、东堡村村委会证明:被告人贺福运从未有过精神病史和其他过激行为。13、案发现场照片。14、小撅头保全清单及扣押清单。15、被告人贺福运前科劣迹调查表。16、临汾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法)鉴(物)字【2016】11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尧公司鉴(伤)字【2016】0107、01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王某某左侧尺桡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下颌处5.9CM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逯某某头皮裂伤达8.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眼外上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原告人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原告人王某某、逯某某住院病案,住院费共计17198.81元收费票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贺福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贺福运故意伤害他人头部,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贺福运应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王某某、逯某某夫妇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医疗费本院依据其提供的相关票据予以认定;对于其提出的陪护费、误工费,本院按照二原告人住院时间和伤情酌情将他们的误工、陪护时间定为三个月,每天的费用依据本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予以计算,对于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提出的交通费因无票据提供,本院酌情考虑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于其提出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福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止)二、被告人贺福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逯某某医疗费21212.48元,护理费4680元,误工费468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1572.48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秉相人民陪审员 毛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魏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