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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四川威玻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鸿运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唐程财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6)川1024执43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威玻贸易有限公司,四川鸿运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唐程财,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3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威玻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鸿运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程财。被执行人: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威玻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川1024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鸿运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唐程财、被执行人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鸿运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唐程财支付货款和违约金7412466.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676元,被执行人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4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成都红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四川鸿运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唐程财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唐程财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并且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