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李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李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0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乙、马某甲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借款18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马某乙、李某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0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