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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9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余永松申请执行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广安经营部、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永松,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广安经营部,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9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永松,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广安经营部。负责人:郭贻辉,该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余永松与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广安经营部、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竹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在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卡号为账户内存款56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