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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潘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潘金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30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朱春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华,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金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潘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雅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