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民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邢筱林与芜湖市尚美橱柜经营部、马鞍山市旭日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市尚美橱柜经营部,邢筱林,马鞍山市旭日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豪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民终98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市尚美橱柜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市场园B1-B09号。经营者:丁祥秀,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祥军(系丁祥秀弟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邢筱林,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鞍山市旭日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晖花园60-2号。法定代表人:胡结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未宏,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鞍山豪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北路商会大厦1203、1204室。法定代表人:方徽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桥,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芜湖市尚美橱柜经营部(以下简称尚美橱柜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邢筱林、马鞍山市旭日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东升物业公司)、马鞍山豪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邦置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尚美橱柜经营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承担低于40%的赔偿责任,并判令邢筱林支付给其更换整体橱柜的费用4526元。事实与理由:其安装吊顶操作程序正常,其在安装吊顶时已经注意避免穿透7楼的水管,但无法预料会穿透8楼的水管,当时以为是打到楼板的空孔。豪邦置业公司将8楼的水管安装在7楼楼顶,是错误的。邢筱林持有一份《装修特别提醒告知书》,知道预埋水管不合理,但邢筱林并未将该告知书提供给其,存在过错。如果其知道预埋水管不合理,打孔打到空洞时,其会告知邢筱林,且当时楼顶并未漏水,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邢筱林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旭日东升物业公司的辩称意见同邢筱林的辩称意见。豪邦置业公司的辩称意见亦同邢筱林的辩称意见。邢筱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尚美橱柜经营部、旭日东升物业公司、豪邦置业公司连带赔偿其家具、电器等更换、维修、折旧费26214元(其中折旧费3000元),复印费56元、冲印费50元,二次装修水电费100元,误工费10000元,租房费6000元,交通费407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4582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一审认定事实:2013年10月10日,邢筱林与豪邦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邢筱林购买豪邦置业公司位于当涂县姑孰镇君悦华庭小区4栋702室房屋。之后豪邦置业公司交付房屋,未附室内水管线路图。2014年5月31日,邢筱林在旭日东升物业公司提供的装修特别提醒告知书上签字,该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建筑套内上水为地坪内预埋入户,用户装修时应注意不得在走向位置切割、筑、钻地面天棚,以免碰损水管难以修复等。”该告知的内容字体加黑,较其他内容明显区别。2014年12月21日,邢筱林与尚美橱柜经营部签订整体橱柜订货合同,约定由尚美橱柜经营部为邢筱林负责运输及安装整体橱柜。2015年1月,尚美橱柜经营部安装工人开始安装橱柜,在安装过程中,为固定吊顶在厨房顶面穿孔,工人穿孔时发现是空洞无法受力,遂予弃之并重新换位穿孔,孔深约4厘米。2015年6月17日,邢筱林发现室内浸水,遂通知旭日东升物业公司,旭日东升物业公司及时到达现场,并查明系尚美橱柜经营部工人穿孔时穿透了豪邦置业公司建房时在地坪内预埋的入户上水水管,水从该孔流入室内,旭日东升物业公司及时关闭楼上802室水阀。为减少损失,旭日东升物业公司多名员工与邢筱林一起处置现场。楼上802室水阀在事发前处于关闭状态,事发当日,旭日东升物业公司应802室业主要求打开了水阀。2015年10月16日,经邢筱林、尚美橱柜经营部、旭日东升物业公司、豪邦置业公司确认,因浸水受损物品包括整体橱柜、厨房集成吊顶及灯具、榻榻米房间、电视柜腿、餐桌、椅腿、门套(包括主次卧房、厨房、书房、阳台及洗漱间)、主次卧室及阳台储衣柜。之后,尚美橱柜经营部更换了受损的整体橱柜,邢筱林陆续对受损物品进行了更换或维修。另,邢筱林在装潢时将“空中花园”改建为榻榻米房间,地面铺设地板,使原有地漏被遮。一审法院认为,邢筱林与尚美橱柜经营部、豪邦置业公司之间均形成合同关系。尚美橱柜经营部履行与邢筱林约定的买卖合同义务(上门安装)时疏忽大意,在厨房顶面穿孔时发现有空洞,未引起足够重视,既未排查原因也未修补,以致造成邢筱林财产损失。豪邦置业公司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交付房屋)时未按照原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告知邢筱林房屋上下水等设施配置说明及装修、装饰注意事项,以致尚美橱柜经营部安装厨房吊顶穿孔时,穿透了预埋在地坪内的入户水管,导致邢筱林的室内浸水,财产遭受损失。因此,尚美橱柜经营部、豪邦置业公司均存在过错,故对邢筱林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邢筱林与旭日东升物业公司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旭日东升物业公司在邢筱林装修前已让邢筱林签收装修特别提醒告知书,告知其建筑套内上水为地坪内预埋入户,用户装修时应注意不得在走向位置切割、筑、钻地面天棚,以免碰损水管难以修复,并将该告知内容的字体加黑,以明显区别其他内容,因此,旭日东升物业公司已经尽到提醒告知义务。事发后,旭日东升物业公司又积极协助邢筱林处置现场、排查原因,旭日东升物业公司关闭802室用户水阀的行为未违反其与邢筱林之间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关闭水阀的行为与邢筱林所遭受的损失也无因果关系,因此,邢筱林要求旭日东升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承担连带责任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尚美橱柜经营部与豪邦置业公司对造成邢筱林的财产损失,一是事先并无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故意;二是虽然二者的不同行为相结合造成了邢筱林财产损失的后果,但他们之间任何一方的行为并不能单独存在而导致邢筱林财产损失的后果,因此,尚美橱柜经营部与豪邦置业公司对邢筱林的财产损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双方对损失发生的作用力大小按份承担赔偿责任。旭日东升物业公司提供的装修特别提醒告知书已用加黑字体提醒住户上水为地坪内预埋入户、用户装修时不得在走向位置切割、筑、钻地面天棚,邢筱林在装修前已对装修提醒特别告知书签字确认,其应当知道上述内容并应告知尚美橱柜经营部的安装工人,以避免发生损失,邢筱林又擅自遮盖地漏,因此,邢筱林对案涉损失的发生也应自负部分责任。根据各方过失大小,酌定邢筱林自负20%的责任,尚美橱柜经营部、豪邦置业公司各承担40%的责任。关于邢筱林的损失数额,邢筱林已经与尚美橱柜经营部、豪邦置业公司对其损失范围进行了书面确认,故对邢筱林主张维修或更换受损物品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邢筱林的房屋为新装修房屋,其以装修时的购置价主张更换价较为合理,以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费票据或其他单位出具的维修费估价主张维修费并无不妥,故对其主张更换、维修费18688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虽然邢筱林没有对未维修、更换的家具物品折旧费进行评估,但考虑到邢筱林的房屋刚刚装修即发生浸水事件,室内家具等物品不同程度地受损,从彰显公平及衡平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酌定未维修、更换的受损家具物品折旧费为1000元。邢筱林主张的复印费、冲印费是为诉讼而支出的费用,根据其提供的票据予以支持。至于二次装修水电费,因邢筱林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邢筱林提交的租房协议虽然不能完全证明其租房居住及支付租赁费的事实,以及需要居住多长时间的必要性,但尚美橱柜经营部、豪邦置业公司对邢筱林房屋浸水受损修复期间租房租住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故对邢筱林租房居住的事实予以认定,结合当地房屋租赁的一般情况,酌定其房屋租赁费为1500元。邢筱林在财产受损后,为解决财产受损问题需支付交通费,但所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与该案的关联性难以确定,故酌定其交通费为200元。邢筱林在财产遭受损失后需要一定的时间解决财产受损问题,必然存在一定的误工损失,由于邢筱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的误工损失,酌定其误工费为1000元。邢筱林是财产遭受损失,而非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对其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邢筱林家具物品更换、维修费为18688元、折旧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文印费及冲印费106元、交通费200元、房屋租赁费1500元,合计22494元,由尚美橱柜经营部、豪邦置业公司各赔偿40%,即8997.6元,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邢筱林;二、驳回邢筱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元,由邢筱林负担95元,尚美橱柜经营部、豪邦置业公司各负担189元。二审过程中,邢筱林提供了一份由旭日东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周未宏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小区另外两户装修时和邢筱林家一样,也穿透了水管,当时就有水流出来,并及时通知了旭日东升物业公司。尚美橱柜经营部经质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达到邢筱林的证明目的。豪邦置业公司对该证据不持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该证明系旭日东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周未宏出具的,而周未宏作为旭日东升物业公司一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二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故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审对一审对证据的认定和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尚美橱柜经营部与邢筱林、旭日东升物业公司、豪邦置业公司争议的焦点为:尚美橱柜经营部对邢筱林的损失应否承担40%的赔偿责任。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尚美橱柜经营部在邢筱林家安装整体橱柜,为固定吊顶在厨房顶面穿孔时发现有空洞未引起足够重视,既未排查原因也未修补,以致漏水造成邢筱林财产损失,尚美橱柜经营部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时,豪邦置业公司因未按照有关规定,告知邢筱林房屋上下水等设施配置说明及装修、装饰注意事项,以致尚美橱柜经营部安装厨房吊顶穿孔时穿透预埋在地坪内的入户水管,导致邢筱林的室内浸水,财产遭受损失,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旭日东升物业公司向邢筱林提供了装修特别提醒告知书,并用加黑字体提醒住户上水为地坪内预埋入户、用户装修时不得在走向位置切割、筑、钻地面天棚,但邢筱林并未将此情况告知尚美橱柜经营部,且邢筱林又擅自遮盖地漏,因此,邢筱林对案涉损失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旭日东升物业公司无论事发前,还是事发后,均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故其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尚美橱柜经营部、豪邦置业公司对邢筱林的损失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邢筱林自行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妥。至于尚美橱柜经营部上诉请求邢筱林支付给其更换整体橱柜的费用4526元,因其未提起反诉,故二审不予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6元,由芜湖市尚美橱柜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悝元审判员 陈广金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 芳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