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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与浙江东方之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畅想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浙江东方之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畅想进出口有限公司,瑞雪国际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捷捷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童昌文,童昌茂,龚红霞,赵关于,赵金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民初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昭萍东路156号,注册号360300020002108。主要负责人:李响,该分行行长。被告:浙江东方之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782000166315。法定代表人:龚文革。被告:义乌市畅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宗泽路36号5-3-306,组织机构代码66618523-2。法定代表人:童昌文。被告:瑞雪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118号新世界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童昌文。被告: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782400000350。法定代表人:童昌茂。被告: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同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782000048083。法定代表人:赵关于。被告:浙江捷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782000050143。法定代表人:项武。被告: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700400002769。法定代表人:童冬梅。被告:童昌文,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童昌茂,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龚红霞,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赵关于,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赵金香,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与被告浙江东方之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畅想进出口有限公司、瑞雪国际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捷捷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童昌文、童昌茂、龚红霞、赵关于、赵金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诉称,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下称三瑞公司)向原告借款总计15170万元,借款发放期间从2009年8月至2015年12月,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下达民事裁定书:1、决定立案受理申请人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2、指定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的并向本院推荐的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目前,三瑞公司正在破产重整当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提交三瑞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中,核定原告对三瑞公司享有的债权为本金131661551.23元,利息为5099767.27元,原告对此不持异议。原告发放的借款,截至2016年4月5日,本金为131661551.23元,利息为5099767.27元,共计8笔,包括流动资金借款81661551.23元,固定资产借款5000万元。借款采用房地产抵押、保证担保、机械设备抵押等多种抵押担保方式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不履行清偿责任和担保责任。三瑞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核定原告对三瑞公司享有债权本金131661551.23元,利息5099767.27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赵关于、赵金香、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童昌文、浙江东方之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瑞雪国际有限公司、义乌市畅想进出口有限公司、龚红霞、童昌茂对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固定资产借款5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童昌文、浙江东方之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瑞雪国际有限公司、义乌市畅想进出口有限公司、龚红霞、浙江捷捷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对三瑞公司尚欠原告的流动资金借款在1395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童昌茂对三瑞公司尚欠原告的流动资金借款在1455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在此次破产债权申报中可进行申报。浙江东方之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畅想进出口有限公司、瑞雪国际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羽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捷捷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童昌文、童昌茂、龚红霞、赵关于、赵金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明确了在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情况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的金额高达13676万元,且本案所涉被告均不在江西省行政辖区,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严林伟审 判 员  王 娟代理审判员  姚 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一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