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秋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王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被执行人王秋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申请执行王秋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6)川1323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王秋阳继续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