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苏兵义与冀江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兵义,冀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2民初2994号原告苏兵义,男,汉族,1958年9月7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5809072012,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西街北一街坊12号小楼。委托代理人张妮娜,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冀云(曾用名冀江峰),男,汉族,1966年11月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6611021513,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北二街坊10号楼1单元402室。原告苏兵义诉被告冀云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剑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兵义的委托代理人张妮娜、被告冀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兵义诉称,原告位于海勃湾区新华西街2号H—40(明珠商场)的商业用房,与被告经营地下小家电的商业用房相邻,原告的后窗户紧挨着被告,谁知被告却用广告牌将原告的窗户堵死,造成原告无法正常采光。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致函,要求被告将广告牌拆除,被告却置之不理,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阻挡原告后窗户的广告牌拆除。被告冀云辩称,房子是否是原告所有,我持有怀疑态度。商用房没有采光的说法,民宅是需要采光的。广告牌一直是堵在原告的窗户上的,这种情况持续了16年了。原告的房子在租给别人使用的时候,窗户就一直堵着,不是我给原告堵的。原告把房屋还转租了好几次,房屋窗户一直是封闭状态。原告曾经同意让我在后墙上挂广告牌,因为原告后墙挂了许多的空调散热器,阻挡了我们的正面墙,而且还有噪音,也影响我们。经审理查明,原告位于海勃湾区新华西街2号H—40(明珠商场)的商业用房,与被告的商业用房相邻,原告的后窗户紧挨着被告。被告将其商铺出租给了他人,商铺悬挂的广告牌遮挡在原告商铺的后窗户位置。2016年6、7月份,原告通知被告将广告牌拆除,被告未予拆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号A字第AS024134号房产证、照片两张、九鹏物业公司出具证明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所有的商业用房享有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利,窗户属于房子的一部分,原告有权决定其使用方式,被告广告牌阻挡原告窗户,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原告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拆除广告牌,恢复房子原有状态,被告拒绝履行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悬挂广告牌是经过原告同意的,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也未认可,即便原告曾同意在其窗外挂广告牌,也是原告基于对房子的所有权行使的权利,原告仍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摘除广告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遮挡原告苏兵义窗户的广告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冀云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