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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杰与上海岳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红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王红飞,上海岳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3972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98年2月1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王红飞,男,198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上海岳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李金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李杰与被告王红飞、上海岳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者名单,对此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