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秋香与林起坤、陈玉珠、高秀香、池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香,林起坤,陈玉珠,高秀香,池邦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532号原告:黄秋香,女,1965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林起坤,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玉珠,女,1976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高秀香,女,1973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池邦友,男,1975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建。原告黄秋香与被告林起坤、陈玉珠、高秀香、池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秋香以与林起坤、陈玉珠、高秀香、池邦友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秋香撤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0元,由黄秋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玉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建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