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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秋香与林起坤、陈玉珠、高秀香、池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香,林起坤,陈玉珠,高秀香,池邦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532号原告:黄秋香,女,1965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林起坤,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玉珠,女,1976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高秀香,女,1973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池邦友,男,1975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建。原告黄秋香与被告林起坤、陈玉珠、高秀香、池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秋香以与林起坤、陈玉珠、高秀香、池邦友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秋香撤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0元,由黄秋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玉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建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