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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成鸿,顾莉珍,上海滴水茂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广昊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2617号原告:戴成鸿,男,1955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天等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顾莉珍,女,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天等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上海滴水茂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XXX号C-206(QGI)室。法定代表人:洪潮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男,上海滴水茂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XXX号XXX号楼二层B座07-08室。法定代表人:夏品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伟,男,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上海广昊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夏品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戎,男,上海广昊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原告戴成鸿、顾莉珍与被告上海滴水茂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广昊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成鸿、顾莉珍撤诉。审 判 长  连宏元审 判 员  徐 进人民陪审员  施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