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龚庆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庆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604号罪犯龚庆财,男,1951年3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1996年11月26日作出(1996)长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庆财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3月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吉高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龚庆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1995年与另外三人合伙,采取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利用假身份证诈骗广州客户谢某一起,龚庆财伙同他人于1995年8月经事先预谋后,伙同刘希武等人欲诈骗广州客户谢少雄用特户转入榆树市工商银行的3360000元人民币。在刘希文的安排下,由柴伟用刘希文的照片谢少雄的身份证号码,到广州办理了所谓”谢少雄”的假身份证。同年9月5日上午,龚庆财、刘希文、刘希武等人用”谢少雄”的假身份证及名章将谢少雄存入榆树市工商银行的3360000元人民币转入榆树市城市信用社,存入刘希文等人所在的东北发展咨询实业总公司榆树分公司经贸商行的帐户上。后于同年9月5日至7日分3次提出现金3359000元。龚庆财分得赃款900000元。案发后龚庆财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610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95.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龚庆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不能弥补,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庆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