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建军、刘桂花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建军,刘桂花,左书林,荣建明,刘勇剑,李洪建,刘长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570号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董事长。被申请人郑建军。被申请人刘桂花。被申请人左书林。被申请人荣建明。被申请人刘勇剑。被申请人李洪建。被申请人刘长亭。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建军、刘桂花、左书林、荣建明、刘勇剑、李洪建、刘长亭为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商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月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