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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0503号房。法定代表人黄忠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泓,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续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9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东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