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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柳松林与曾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松林,曾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3民初988号原告柳松林。委托代理人袁光明,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兴。原告柳松林与被告曾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步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松林的委托代理人袁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4日和28日,被告因修建房屋急需资金便向原告两次借款共计10万元(已经偿还5万元),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借期3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身份。2、被告户籍资料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身份。3、借条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0月4日,被告曾兴因修建房屋需要资金向原告柳松林借款,被告曾兴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是:“今借到柳松林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月息2分,借期叁个月。借款人:曾兴2013年10月4日。”上述借款经原告催收,被告曾兴至今没有归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000元(按月息2%,从2013年10月4日计算至2015年8月4日),因而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曾兴向原告柳松林借款并出具了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而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相应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柳松林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000元(按月息2%从2014年10月4日计算至2016年10月4日,从2016年10月5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利息顺延照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柳松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归还原告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步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小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