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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余忠与被执行人任延锋、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余忠,任延锋,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170号申请人:申余忠,男。被执行人:任延锋,男。被执行人:高鹏,男。申请人申余忠与被执行人任延锋、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后,被执行人任延锋、高鹏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余忠于2016年6月13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任延锋、任志彪、高鹏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高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任延锋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任志彪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之前已因病去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高鹏在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有工资账户,随后我院于2016年7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鹏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任延锋在中国邮政银行富县支行有工资账户,但因其有其他案件未执结,且工资账户已另案冻结,2016年10月12日,该另案执结后,本院按规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任延锋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12个月。现因该案在本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且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但要求继续冻结二被执行人任延锋、高鹏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执1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不停止对被执行人任延锋、高鹏工资账户的冻结。如果申请人申余忠发现被执行人任延锋、高鹏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秀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