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9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张楚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张楚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599号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70号海润国际大厦B座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75348208G。负责人:王波。委托代理人:赵田韵,系该单位职员。被告:张楚格,女,汉族,1978年4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22-228号钻石星座C座16、17号门市。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任宏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