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姜国和、王付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姜国和,王付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8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负责人:何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清广,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姜国和,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王付臣,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被告姜国和、王付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笑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