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立国与刘明耀、湖北孝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国,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孝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刘明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国,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163056682。法定代表人郭学鑫,黄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孝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组织机构代码:05000670X。法定代表人宋召佳,孝诚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明耀,男,1956年6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本院在执行王立国与刘明耀、湖北孝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孝诚公司至今未履行(2016)鄂06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立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湖北孝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普光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