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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峰,刘旭,许刚,王雅亭,李永胜,范生银,王小勇,鄂尔多斯市亿德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184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建峰。被执行人刘旭。被执行人许刚。被执行人王雅亭。被执行人李永胜。被执行人范生银。被执行人王小勇。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德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杨建峰。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峰、刘旭、李永胜、许刚、王雅亭、王小勇、范生银、鄂尔多斯市亿德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建峰、刘旭、李永胜、许刚、王雅亭、王小勇、范生银、鄂尔多斯市亿德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偿还996.242683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永胜在鄂尔多斯市双鑫矿业有限公司3495万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德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处。现因鄂尔多斯经济下行,抵押物无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建峰、刘旭、李永胜、许刚、王雅亭、王小勇、范生银、鄂尔多斯市亿德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6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杨建峰、刘旭、李永胜、许刚、王雅亭、王小勇、范生银、鄂尔多斯市亿德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96.24268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7213元、案件受理费81537、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建峰、刘旭、李永胜、许刚、王雅亭、王小勇、范生银、鄂尔多斯市亿德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