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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232号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232号申请人:王某甲,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受理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民初字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1089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乙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民初字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和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吴斯平执行员 纪晓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寇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