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4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李宝霞与郑杨、天津奥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霞,郑杨,天津奥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4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宝霞,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被执行人:郑杨,男,1958年5月22日生,汉族,天津奥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被执行人:天津奥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法定代表人:郑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霞与被执行人郑杨、天津奥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