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马宏泉与杨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宏泉,杨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2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宏泉,男,住龙川县。被执行人杨李华,男,住龙川县。马宏泉与杨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粤1622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李华欠申请执行人马宏泉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欠款总额每月2%计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李华的工资收入。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李华的工资收入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6)粤1622执3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仕平审判员 胡群生审判员 骆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邝燕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