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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4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迁与薛为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迁,薛为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4163号原告:张迁,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薛为干,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张迁诉被告薛为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张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迁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迁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范效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镆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