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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学林与敬大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02执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2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敬某,男,1962年2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敬某于2016年10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202民初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洪禄审判员  吕志宏审判员  宋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