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20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学林与敬大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02执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2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敬某,男,1962年2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敬某于2016年10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202民初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洪禄审判员 吕志宏审判员 宋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