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2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瑞虎与孙文波、陈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虎,孙文波,陈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3693号申请人:李瑞虎被申请人:孙文波被申请人:陈孝利李瑞虎与孙文波、陈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瑞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文波、陈孝利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香颂乐苑莲香居X幢X单元XXX室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李瑞虎以自家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国际丽晶城X栋X单元XXXX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瑞虎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孙文波、陈孝利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香颂乐苑莲香居X幢X单元XXX室、权证号为余房权证余移字第XXXXXX**号、余房权证余移字第XXXXXX**号房屋一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瑞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