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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与李陶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李陶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九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陶友,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23楼A2302-A2310号房。负责人:黄志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陶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飚审 判 员  李祖坚审 判 员  孙文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