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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121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陕西康恒置业有限公司诉杨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康恒置业有限公司,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21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康恒置业有限公司,驻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62号伟业都市远景15B。法定代表人:李军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华,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红旗路西段13号。本院在执行陕西康恒置业有限公司诉杨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华应履行案款21351元、案件受理费334元、执行费22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华长期在外、去向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兴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