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邓树龙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树龙,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969号申请执行人:邓树龙。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092民初1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金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玲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