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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飞与郑满意、杜永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郑满意,杜永军,宿州市世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00293号申请执行人:陈飞,男,1982年7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郑满意,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杜永军,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世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祝华锋,该××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飞与被执行人郑满意、杜永军、宿州市世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