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民初8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馨玉与张德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馨玉,张德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8437号原告:李馨玉,居民。被告:张德厚,居民。原告李馨玉与被告张德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馨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张德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馨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馨玉撤回对被告张德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李馨玉负担。审判员  肖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