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8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馨玉与张德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馨玉,张德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8437号原告:李馨玉,居民。被告:张德厚,居民。原告李馨玉与被告张德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馨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张德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馨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馨玉撤回对被告张德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李馨玉负担。审判员 肖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