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5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宗良申请执行吴飞、董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良,吴飞,董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宗良,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飞,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董益霞,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飞、董益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飞、董益霞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飞、董益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益霞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文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