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彦中与王过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中,王过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278号原告:刘彦中,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邱凤哲。被告:王过江,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鹿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中与被告王过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中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刘彦中负担。审 判 长 王 峰人民陪审员 胡肖冉人民陪审员 王 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晓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