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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彦中与王过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中,王过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278号原告:刘彦中,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邱凤哲。被告:王过江,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鹿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中与被告王过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中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刘彦中负担。审 判 长  王 峰人民陪审员  胡肖冉人民陪审员  王 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晓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