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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付巨栋与潘洪合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巨栋,潘洪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891号申请执行人付巨栋,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潘洪合,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付巨栋与被执行人潘洪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3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3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潘洪合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