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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05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卓雅时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卓雅时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北京一珍香珍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050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卓雅时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9层1006室。法定代表人陈纪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一珍香珍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1号民族饭店二层一珍香餐厅。法定代表人王福女,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卓雅时代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一珍香珍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8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一珍香珍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森代理审判员  侯世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柴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