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7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登民诉被告朱四运、朱想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民,朱四运,朱想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795-3号原告:王登民,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韩庄行政村王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31961********。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四运,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鲁庄行政村朱楼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69********。诉讼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黄素勤,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想想,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621199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民诉被告朱四运、朱想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皖1621民初79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朱四运所有的位于涡阳县淮中大道北侧乐行怡庭小区第一幢中单元404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31716**)和担保人许德胜所有的皖SDX9**号车辆。现因原告撤回起诉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朱四运所有的位于涡阳县淮中大道北侧乐行怡庭小区第一幢中单元404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31716**)解除查封;二、对担保人许德胜所有的皖SDX9**号车辆解除查封。审 判 长 穆家运人民陪审员 马 军人民陪审员 杜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