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家明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利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明,张掖市利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民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吴家明,男,汉族,浙江省常山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掖市利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吴家明与张掖市利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学强审判员 冯志礼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