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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恢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文轩与被执行人刘淑芬加工承揽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文轩,刘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谷文轩,男。被执行人刘淑芬,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文轩与被执行人刘淑芬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本院(1999)莲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谷文轩于2016年4月5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67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号等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并将被执行人刘淑芬加入失信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院(2016)陕0104执恢483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恢4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王 谦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亦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