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恢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文轩与被执行人刘淑芬加工承揽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文轩,刘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谷文轩,男。被执行人刘淑芬,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谷文轩与被执行人刘淑芬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本院(1999)莲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谷文轩于2016年4月5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67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号等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并将被执行人刘淑芬加入失信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院(2016)陕0104执恢483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恢4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王 谦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亦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