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执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姚汝源与马洪文关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汝源,马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693号之一申请人:姚汝源,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马洪文,男,回族,住平原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7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洪文在银行的存款**元扣划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胜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