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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何雷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何雷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59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被执行人何雷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何雷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2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雷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查明,在本案审判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登记于被执行人何雷隆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华远君城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产房屋一套予以保全。现该房产已依法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因处置财产需要一定周期,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5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