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四川不倒翁酒业有限公司与魏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不倒翁酒业有限公司,魏建平,曹文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不倒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武当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曹文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建平,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审被告:曹文明,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上诉人四川不倒翁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魏建平、原审被告X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民初字第3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通知上诉人四川不倒翁酒业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何华轩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