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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志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栓玉,该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你处的款280939元及利息12000元、执行费4114元,共计29705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茹海峰审判员  王潞伟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