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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廖国伟、王燕玲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寥国伟,王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法定代表人罗春宜,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寥国伟,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居民。被申请人王燕玲,曾用名王喜妹,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被执行人寥国伟、王燕玲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照申请执行文书确定的内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行为,现被执行人已按决定书履行了部分义务。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寥国伟、王燕玲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包括被执行人寥国伟、王燕玲的经济收入来源等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寥国伟、王燕玲已履行了部分义务,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剩余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应由被执行人继续缴纳,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准予执行裁定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行二执审字第179号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守忠审判员  李 妮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