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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4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丁宇与严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宇,严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4402号原告:丁宇,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开发区。被告:严少杰,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丁宇与被告严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