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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执字第2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宜春市昊峰建材有限公司、李冬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昊峰建材有限公司,李冬根,李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2225-2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市昊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袁州区凤凰街道林桥社区源仙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075031-3。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冬根,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发根,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市昊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冬根、李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60118.5元,尚有160118.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冬根、李发根名下均有房产,但房产均已设立抵押登记,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李冬根名下有两辆小型汽车本院已查封,但未能扣押。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