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曾照兴与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小榄顺昌购物中心、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照兴,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小榄顺昌购物中心,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曾照兴,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小榄顺昌购物中心,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0640号原告:曾照兴,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小榄顺昌购物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郭栩青。被告二: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何宇昕。原告曾照兴诉被告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小榄顺昌购物中心、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2016年10月26日,原告曾照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如下:本案按原告曾照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曾照兴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琦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