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水平、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平,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发。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水平,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青原区人,住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工业园西区。法定代表人黄益江,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水平与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水平支付欠款7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80元、执行费9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1日,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鞋用塑料注射机一台(生产厂家:湖北省鄂州市中通机电制造公司,型号:2ZTB-20)。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尚在生产,无法对上述生产用具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厂房已全部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仪强 搜索“”